問:我公司最近召開公司成立20周年慶典會議,會邀請和公司有業務關系的客戶參加,并向客戶贈送紀念品。該紀念品由公司向外單位定做,印有公司的商標標志。該紀念品費用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第二十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時,以發票和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標有本企業名稱、電話號碼、產品標識等帶有廣告性質的禮品,可按業務宣傳費在稅前扣除,但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企業業務宣傳有關。
因此,貴公司定制的印有本公司商標標志的紀念品可以作為業務宣傳費支出,若企業可以提供上述文件規定的相關憑證可按規定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