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區域劃分
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區域為依據,信托可以分為國內信托和國際信托。
(一)國內信托
信托業務所涉及的范圍限于一國境內,或者說信托財產的運用只限于一國的范圍之內即是國內信托。
(二)國際信托
國際信托是指信托業務所涉及的事項已超出了一國的范圍,引起了信托財產在國與國之間的運用。
業務劃分
以業務范圍為標準,可以將信托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兩種。
(一)廣義信托
廣義信托包括信托和代理兩類業務。它們同樣都是財產代為管理制度,信托機構也都辦理這兩類業務。但嚴格地說,信托與代理是不同的,從當事人來看,信托有三個當事人,而代理只有兩個當事人,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代理人也稱受托人,被代理人也稱委托人;從財產上看,信托需要轉移財產權,代理則不需要轉移財產權;從權限上看,信托業務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業務,并有較大的權限,而代理業務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業務,直接受被代理人的制約。
(二)狹義信托
狹義信托僅僅指財產所有權需要轉移的信托業務,即我們在信托定義里所規定的信托。
TOT
信托中的信托,從英文Trust of Trust翻譯而來,也就是專門投資信托產品的信托,簡稱TOT。它主要由銀行、信托、券商發行,投資于陽光私募產品。其的操作方式是在信托平臺成立一個母信托,然后由母信托再選擇已經成立的陽光私募信托計劃進行投資配置,形成一個母信托控制多個子信托的信托組合品。因此,其業績主要取決于子信托的投資的業績表現。
信托公司發行TOT產品(母信托),其風控措施除了包括所投資的信托產品(子信托)的風控措施之外,還包括發行TOT產品的信托公司的信譽擔保。由于信托公司專業性強,對所投資的子信托產品的把控較好,所選擇投資的信托產品風險性一般不大,再加上信托公司非常注重對自身信譽的維護和建設,信譽的破壞對信托公司來說是不能承受之重,對于可能出現的風險,信托公司本身也將作出相應的措施來應對。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信托的基本特征。
① 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這是信托關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對受托人誠信的信任,二是對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托財產及財產權的轉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礎。
信托是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托財產,信托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這是信托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③ 信托關系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是信托的兩個重要特征。
信托關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這是信托的一個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這又是信托的另一個重要特征。這種信托關系體現了五重含義:一是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后對信托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按委托人的意愿進行;四是這種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依據;五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托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
信托機構為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托的首要職能和唯一服務宗旨,并把管理、運用、處分、經營財產的作用體現在業務中,它已成為現代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