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屬于商業匯票的一種,由于其由銀行進行承兌,可靠性強,是我們平時經常使用的一種遠期支付票據。它由付款人簽發的,由承兌銀行承兌,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
一、概念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中第三節第七十三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是指銀行作為承兌人的商業匯票。
二、出票人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中第三節第七十六條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三、簽發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中第三節第七十九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四、提示承兌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中第三節第八十三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五、收費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中第三節第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