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有跡象表明一項資產可能發生減值時,企業應當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計可收回金額。
(1)資產組減值的會計處理。在實務中,許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難以單獨產生現金流量,若按單項資產為基礎計提減值準備則難以操作。而總部資產基于難以脫離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獨立產生現金流入,且其賬面價值又難以完全歸屬于某一資產組的顯著特性,同樣難于單獨進行減值測試。上述情形需要結合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此外,如果資產組現金流入受內部轉移價格影響,應當按照企業管理層在公平交易中對未來價格的最佳估計數來確定資產組未來現金流量。
資產組(包括資產組組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按照下列順序分攤相應減值損失:首先抵減分攤至資產組中商譽賬面價值。然后根據資產組中除商譽之外其他各項資產賬面價值所占比重,按比例相應抵減其賬面價值。抵減后各資產賬面價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該資產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和零。未能分攤的減值損失,按照相關資產組中其他各項資產賬面價值所占比重進行二次分攤。
對于相關總部資產能夠按照合理、一致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部分,將該部分總部資產賬面價值分攤至該資產組,再據以比較該資產組賬面價值(包括已分攤總部資產賬面價值部分)與可收回金額。對于相關總部資產難以按照合理、一致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認定由若干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資產組組合。該資產組組合應包括所測試資產組與可按照合理、一致基礎將該總部資產賬面價值分攤其上部分以及未能分攤總部資產部分。再比較所認定資產組組合賬面價值(包括已分攤和未能分攤總部資產賬面價值部分)與可收回金額。
上述資產賬面價值抵減,作為各單項資產(包括商譽)減值損失處理。計入當期損益。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等科目。
(2)計算公式如下:
總部資產賬面價值分攤比例=各資產組加權賬面價值÷各資產組加權賬面價值之和×100%
總部資產賬面價值分攤至各資產組金額=總部資產賬面價值×總部資產賬面價值分攤比例
已分攤總部資產賬面價值的各資產組賬面價值=各資產組賬面價值+總部資產賬面價值分攤至各資產組金額
各資產組減值損失=已分攤總部資產賬面價值的各資產組賬面價值一各資產組可收回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