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改革政府管理職能和管理體制,真正做到政企分開。政府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可以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可以依據法律制定各種必要的規章制度,培育和促進市場體系的發展,形成比較完善的市場規則和社會秩序。政府作為宏觀經濟的調控者可以合理確定經濟發展戰略目標,制定和運用相應的政策來引導和協調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政府不能再用行政管理的方法使國有企業運行行政化,否則國有企業組織制度的改革將流于形式。
(2)國有企業組織制度改革的重點是建立公司制企業,為此,必須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我國國情的企業領導體制與組織管理制度。即建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在內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處理好黨委會、職代會和工會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關系;建立由國務院向大型國有企業派駐稽查特派員制度,地方政府向所屬大中型企業派財務總監制度。再次,對國有企業進行戰略性調整。即通過國有資產的流動和重組,改變國有資產過度分散的狀況,集中力量發展和加強國家重點產業和重點企業。擴大企業組織規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