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具有違法性、隱蔽性、周期性、嚴重性等特征,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前,家暴只是被界定為家庭內部的私人糾紛,救濟制度也只是散見于侵權責任法、婚姻法、刑法等條文之中。“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是中國反家庭暴力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在現行《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之后,體系化的救濟機制成型,不僅系統定義了家庭暴力,擴大了救濟家庭暴力的適用范圍,而且創設了強制報告制度、人身保護令、家暴告誡制度,使得家庭暴力事件從預防、處置、救濟到責任的承擔形成完整連續的鏈條,促進公安、法院、婦聯、社會組織協調聯動,為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家庭與法治社會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發端于我國地方實踐、根植于中國土壤、體現中國特色,是公權力干預家庭暴力的一項創新舉措。家庭暴力行為造成一定傷害結果的,加害人會受到治安處罰或者刑事制裁。但如果家庭暴力尚未達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制裁的標準,則公權力無法主動干預,受害人自救困難,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早在2013年,南京市公安局就與南京市婦聯多次共同開展實地調研,在吸收江寧分局先期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制定出臺了《南京市公安局處置家庭暴力警情工作規范》《南京市公安局制止家庭暴力法律告誡書》及《給家暴受害者的一封信》。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為后來的《反家庭暴力法》的調研取樣提供了參考樣本。《反家庭暴力法》第16條、第17條開創性地引入告誡制度,通過公安機關的介入使通過告誡制度將還沒有達到行政處分程度的輕微家庭暴力行為納入告誡范圍,為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家暴告誡制度的設立,是具有時代意義的法治創新,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震懾、教育和證據作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我國反家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呈現出“三高”“兩低”的變化,各部門對于家庭暴力的重視程度也有明顯提升,但是公安告誡制度的適用仍存在諸多困境。問題大多集中于以下幾方面:1、概念理解不明確。家庭暴力與家庭糾紛的界限在實踐中區分不明,也缺乏明確定義,民警對于警情易產生性質認定錯誤,受害人由于觀念束縛也容易產生默許與忍讓。2、告誡書流于形式。在開具門檻、開局程序以及后續的歸檔、抄送方面尚不健全。3、各機構缺乏聯動溝通,沒有深入形成維護受害者權利的健全機制,救濟的不同環節存在脫節。本次實踐以家暴告誡令的知曉、發放和成效調查為切口,力求在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中完善制度設計,探索綜合治理模式。
反家暴是全社會的責任,要想更好地發揮家暴告誡令的作用,有效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須做到各部門聯合行動,全社會綜合治理。公安機關積極出警,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并抄送至當地婦聯組織;婦聯組織會同居(村)委會、婦聯等定期跟蹤回訪;法院利用好家暴告誡令的證據作用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審理家暴案件。
本實踐圍繞家暴告誡令的知曉、發放和成效展開調研,以深入基層的方式,了解各個組織關于家暴告誡令制度的實踐現狀,探究家暴告誡令制度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的痛難點,思考建立公安、婦聯、社會組織等組織的高效聯動機制,力圖構建更加完善可行的制度架構,以期更好發揮家暴告誡令制度的作用,維護家庭和社會的和諧。




